不定项选择对于此案,法院组成的审判组织及其活动可能存在的情况有:
不定项选择1998年1月,冯某在某市开设一家夜总会并非法提供色情服务。冯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1998年2月,在冯某掌控下的一卖淫女陆某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邵某引诱来卖淫。1998年3月,出租汽车司机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冯某报信,使夜总会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安机关最终于1998年6月查封了夜总会并发现经常在夜总会嫖娟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陈某自己也知道自己患有性病)。陈某还交代他曾嫖宿过邵某,并知道其未满14岁。邵某也承认曾与陈某嫖宿过。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不定项选择李某(女)与张某(男)均为20周岁,且是同班同学的一对恋人,后李某因张某不思上进而与其分手,不久李某又与某机关干部朱某相恋。对此张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李某,李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张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假设检察院对张某作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李某如果不服,她:
不定项选择A.乙某与妻子离婚 B.乙妻的性权利被侵害 C.乙妻的母亲得知后心脏病发作住院 D.乙某狠揍甲某
不定项选择A.甲 B.乙 C.丙 D.人民检察院
不定项选择1998年,甲某与乙某共同成立了追日公司,该公司以高息存款的名义,通过他人骗取某省财政国债服务部1000万元的汇票一张,存人中国银行A市分行。次日甲某、乙某将追日公司的一张中国银行A市分行100万元的定期存款变造为金额为1000万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省财政国债服务部。随后,甲某、乙某通过中国银行A市分行负责人丙某,从该行支出资金900万元,余100万元以甲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同年7月,甲某仍以高息存款为手段,通过他人骗取B市农村信用社500万元汇票一张。甲某同伙丁某利用中国银行A市分行营业厅会计戊某提供的一套已作废的、印鉴齐全的 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 将500万元汇票存人中国银行A市分行营业部追日公司帐号。后甲某、丁某将追日公司的一张中国银行5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变造为金额为5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存单,交给B市农村信用社。甲某的行为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上,与下列哪些情况相同( )
不定项选择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李某妨碍执行公务,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对其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人民法院若作出以下判决,其中不合法的是:
不定项选择某大学化学系学生王晓龙欲用该大学化学实验室的有毒化学试剂硫酸亚铊蓄意报复同班同学江某。为此,他到图书馆查阅了《毒理学》、《化学物质毒性全书》等书,得知硫酸亚铊的致死量为8~14mg Kg。1997年5月1日,他向江某的水杯里投放了200mg硫酸亚铊,但效果不明显。5月3日,为验证硫酸亚铊的毒性,他把与其有过节的同学陆某作为试验对象, 看他死得了死不了,死不了症状又如何 ,一次性在陆的奶粉里投入了 500mg的硫酸亚铊。5月5日他再次在江某的水杯里投放了200mg硫酸亚铊。之后,王晓龙与江某和解不成,遂欲置江某于死地。5月17日,他观察到此时陆某中毒症状已很明显,不顾前两次对江的下毒量已接近致死量,再次向他下毒300mg。当看到江某因中毒痛苦不堪时又于心不忍,将江送往医院抢救,并承认是自己下的毒并协助治疗,江某病情得到控制。陆某因与江某症状一致也被送往医院诊治,被确定为铊中毒。经法医鉴定,江陆二人均已构成轻伤。本案中,王晓龙对江某先投毒后又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协助治疗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些行为特征( )
不定项选择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应当作出下列选项中哪种处理( )
不定项选择甲因强奸未遂曾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4年12月释放后经商。1997年11月2日,甲非法倒卖的拼装汽车被技术监督部门扣押,要求缴纳罚款后发还其按废旧钢铁处理。第二天晚上,甲认为车是自己的,就携带尖刀、钳子,潜人技术监督局,试图将自己的汽车取回。当甲正在用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乙发现。在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值班人员乙,致其轻伤。第三天,甲因事外出,在路上偶然碰到刚从医院就诊出来的乙。乙一下就认出甲,准备报警抓甲。甲为逃跑,朝乙的肺部猛刺一刀,乙受重伤而昏厥,甲怀疑乙已经死亡,将其推到路旁的河中。乙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甲置之不理,周围也无人救援,因而溺死。关于甲盗回汽车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