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十一期间,王先生、孙女士夫妇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日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标准,每名游客交纳旅游费1350元(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桂林旅游期间,由于正值旅游旺季,当地旅游接待能力有限,该旅行社便将合同中承诺的“空调旅游大巴”换成了“普通客车”,住宿标准也从“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变成了“四人普通间、公共卫生间”。更为不幸的是,在按照约定游览漓江时,孙女士不慎溺水身亡,而该旅行社并未按照约定在出发前为游客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孙女士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旅游结束后,游客认为在此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同时,王先生也强烈要求旅行社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损失。但该旅行社辩称:①旅游过程中服务标准的降低是由于恰逢旅游旺季所致,旅行社凭借各种关系才解决了交通、住宿问题,否则游客可能就要露宿街头了,因此拒绝赔偿因降低服务标准而给游客造成的损失。②对孙女士的死亡,旅行社深表同情,但认为此次旅游事故是由于孙女士个人过错所致,与旅行社无关,因此也不能承担给付30万元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所学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对降低服务标准的辩称是否合理,如果旅行社对此承担责任,应如何赔偿
(2)旅行社是否应承担孙女士旅游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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