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 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1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但戊单位2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甲、乙、丙、丁等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5000万元左右,与标底相差近1 000万元,这四家投标单位对此向该省委投诉,称招标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存在夸大的问题,使标底高出实际估价近1 000万元。同时,丁单位向该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投资公司请求省建委对原投标进行复核。 4月28日,被指定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对标底进行复核,并提交了复核报告,证明确有标底工程量夸大的问题,使原标底与复核标底相差近1 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开工,该公司在获得建委同意后,更改了标底和工程结算方式,并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1. (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试说明理由。
(2)戊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丁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在上述招标中,不妥之处有:
①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②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开标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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