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乙某与丙某、丁某(均在逃)四人经事前合谋,欲在长途汽车上行窃。2003年1月14日上午,四人乘上青阳开往石狮的客车不久,丁某便扒走乘客戊某的人民币2万元。汽车继续行驶一段路后,戊某发现被窃,即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往公安局。此时丙某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朝售票员的腹部刺了一刀,造成轻微伤;甲某也立即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脖子,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逼住周某,以此胁迫驾驶员停车。车停后,四人夺门逃跑,稍后甲某、乙某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问题: 如慑于法律的威严,在逃的丁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又翻供,则其行为能否构成自首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丁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 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丁某的行为在自动投案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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