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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某、乙某与丙某、丁某(均在逃)四人经事前合谋,欲在长途汽车上行窃。2003年1月14日上午,四人乘上青阳开往石狮的客车不久,丁某便扒走乘客戊某的人民币2万元。汽车继续行驶一段路后,戊某发现被窃,即要求驾驶员将车开往公安局。此时丙某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朝售票员的腹部刺了一刀,造成轻微伤;甲某也立即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脖子,并拔出随身携带的短刀逼住周某,以此胁迫驾驶员停车。车停后,四人夺门逃跑,稍后甲某、乙某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问题: 如乙某带领公安机关将在逃的丁某在住处抓获,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某的行为构成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 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都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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