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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65000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2009年4月30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2009年4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2009年4月4日。
[问] 我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B公司按时开来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条款为:2009年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A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5日在青岛分别装运,共装运了150公吨在“银河号”船上。当A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2月份货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拒付是不合理的。 《UCP600》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根据《UCP600》相关规定,出口商在2月份不同的时问和不同的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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