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考题网-背景图
问答题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65000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2009年4月30日”。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2009年4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2009年4月4日。
[问] 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9年2月10日,受益人A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了“和平舰”轮船,又于4月5号将剩余的货物在黄浦港口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A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浦港签发的两套提单,A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给开征行要求付款,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开证行拒付理由不合理。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规定,海运单据表面注明货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单据的转运日期/装货港,接收监管地方和发运地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本案中,尽管货物是不同的口期从不同的装运港装船,但是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