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二)
某市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四分之一,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参考答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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