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二)
某市金阳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四分之一,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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