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五金厂是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共5人,其中1人A为国家公务员,其他4人B、C、D、E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中有3人A、B、C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另外D、E两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经营期限。
(1)1月1日,合伙人委托A去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请问工商局能否拒绝其登记简要说明理由。
(2)该万达五金厂已经注册登记,合伙人D见市场原材料涨价,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金盛钢材厂签订购货合同,结果材料价格不涨反跌,其他合伙人A、B、C和E以D无执行经营管理权为由,拒绝执行该合同。请万达五金厂能否拒绝执行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10月1日,合伙人E提出退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11月10日,E撤资退伙。问E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11月10日,合伙企业重新吸收F作为新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11月11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诉至法院,其债权数额为50万元,而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剩下32万元。请问其他收不回的18万元,债权人可以向哪些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