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1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 购进生产原料二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 3万元。
(2) 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 1.36万元。
(3) 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 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 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
(1) 当期销项税额=42万元×17%=7.14万元
(2) 当期进项税额=3.91万元+3万元×7%+(42+2.1) 万元×10%-1.36万元=7.17万元
(3) 当期应纳增值税=(7.14-7.17-0.5) 万元=-0.53万元
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0.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