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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局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小丁与被害人是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屈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刘某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魏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郑某当庭决定准许钱某的回避申请,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侦查员小丁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小丁的侦查工作,小丁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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