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形式的合同,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方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本工程开工后,钢筋价格由原来的2600元/t上涨到3600元/t,承包商经过计算,认为中标的钢筋制作安装的综合单价每吨亏损1000元,承包商在此情况下向发包人提出请求,希望发包人考虑市场因素,给予酌情补偿。
事件二:在当年的“非典”疫情的影响下,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在“非典”疫情结束后,没有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因此根据合同文件的第4项专用条款和第5项通用条款的约定,工期不得顺延。在事后,甲乙双方经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并给予100万元的经济补偿。在结算时,经过现场计算和套用合同中固定综合单价,结算价格定为500万元+100万元,总计600万元。
问题:
(1)承包商就事件一提出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二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和经济补偿的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参考答案】
(1)不能成立。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单价调整将不予考虑。
(2)符合。根据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双方同意的工期和费用的补偿是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