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某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期4个月。有关工程价款条款如下:
(1) 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2300m3,乙项3200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阶为18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60元/m3。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以上时,应进行调价,超出部分其单价调价系数为0.9(1.08)。
(2) 措施项目清单中含有模板及其支撑等6个项目,总费用18万元,该项费用均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
(3) 其他项目清单中仅含零星工作费一项,费用为3万元,实际施工中,该零星工作项目和数量未发生变化。
(4) 规费综合费率3.32%;税金3.47%。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 材料预付款为分项工程合同价的20%,于开工前支付,在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2) 措施项目费于开工前和开工后第2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3) 零星工作费于最后1个月结算。
(4)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下表所示。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