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出差去成都,完成工作之后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乐山一峨眉山二日游”,双方约定了行程,其中包括了“峨眉山观日出”,并签订了旅游合同。游览峨眉山那天,导游要求旅游团早上4点起床集合,然后乘车去峨眉山观日出。但是,旅游车出发之后没有直接到景点,而是转了一大圈,接了几拔旅游团队之外的其他旅游者,直到7点30分才到达峨眉山停车场,峨眉山观日出成了泡影。旅游者认为,旅游行程中包含了峨眉山观日出,旅行社就应该按观日出时间安排客人上山去观日出,既然没有安排观赏,旅行社就该赔偿损失。旅行社则辩称,游客游峨眉山那天是阴天,根本不可能实现峨眉山观日出,能否可以观日出,受天气限制,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
(1)旅游者没有能够观赏到日出,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能不能免除责任旅行社应当赔偿旅游者哪些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