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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写字楼项目,地下1层,地上20层,总建筑面积230 000 m2,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某总承包施工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中争取最后中标,报价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让利,最后中标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于工期紧,项目经理直接指定了自己的一位亲戚作为钢材供应商,合同约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由其供应,价格按当月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取季节最高价为依据,数量按其提供的发票数量结算。
项目经理部按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了5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标,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好、价格较低的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商品混凝土。
项目经理指定了一个木工队、一个钢筋队、一个壮工队伍作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由于当地人下费比预算定额单价高,因此,人工费按建筑面积平方米单项含辅料包干。
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其余工程全部采用分包。
基础底板钢筋施工过程中,由于钢筋队没有作业分包资质,被监理工程师停工。
整个工程竣工后发生亏损。经过调查发现,仅主体结构按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计算:人工费亏损200多万元,钢材亏损100多万元。
问题:1.(1)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亏损巨大,主体结构工程是否也可以分包说明理由。
(2)该项目钢材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3)该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选择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该项目钢筋队劳务作业分包的选择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可以。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2)不恰当。选择的钢材供应商不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价格不合理,结算数量按其提供发票上的数量存在漏洞。选择时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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