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某单位转让办公楼一幢,共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公司即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5‰)。已知该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20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另外,该单位所在地政府允许在开发成本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的费用。
请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该单位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