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工业企业,200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②截至年底,本年已预缴所得税200万元。
③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对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4600(产品销售收入)+400(其他业务收入)-3800(产品销售成本)-14(营业税)-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1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7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17×33%=236.61(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6.61-200=36.61(万元)
由于该企业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直至2003年2月20日;该企业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要求: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
(3)该企业于2003年2月20日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