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为合伙企业的会计,但是乙并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协议还规定,甲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总标的超过300万元的,均先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2)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将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一部分转让给A,仅通知了乙和丙。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银行,作为个人债务的担保,此事项仅通知了甲和丙。
(3)甲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350万元的供货合同。由B公司预付30万元的定金,合伙企业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发出全部货物。实际合同履行时,B公司按期支付30万元的定金,但合伙企业一直未能供货,合同手续齐全,过程合法。
(4)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从而引起纠纷。
该合伙企业出现以下分歧性意见:
①乙合伙人认为甲与B公司签订合同违反了合伙企业内部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故合伙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甲合伙人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会计记录真实与否无关紧要并认为乙是合伙人,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没有任何问题。
③丙认为甲在向A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符合规定。并且认为乙擅自以合伙企业的中自己的财产份额对外担保,不符合规定。
④B公司认为因为合伙企业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45万元,合伙企业除应向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2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会计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评点以上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