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5年2月在网上和部分报纸公开发布以下信息。
(1)甲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向各地客户大量提供A产品,信息有效期至9月30日结束。
(2)A产品每件单价0.3万元,甲公司负责运输、负担运费。款到后10天内送货上门。若甲公司违约,愿意赔偿购货方全部损失。
乙公司根据以上信息,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甲公司已付款30万元,求购A产品100件。传真件中有乙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和乙公司单位公章,并附有付款凭证。
甲公司第二天以传真方式回复,款已收,货已发,请10天内查收。传真回复件中有甲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5天后乙公司又收到甲公司寄来的收款通知和开来的销售发票。
乙公司一直未收到货物,多次函告甲公司请求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并未回复。由此给乙公司造成38万元的损失。无奈,乙公司于8月16日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调查得知甲公司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额属实。
甲公司认为,甲乙双方一直无正式的书面合同,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且货物未能送到,是本公司内部职工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乙公司应追究的责任人是甲公司的送货职工而不是甲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之间有无书面购销合同试说明理由。
(2)造成纠纷的责任在哪一方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