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月5日,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10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8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4月10日,清算组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4月25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该企业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2) 计算该企业的破产债权的数额。
(3) 计算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4) 计算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 该企业的破产债权=(56+110+84) 万元=250万元
(2) 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250-60+80-30-55-35) 万元=150万元
(3) 甲可获得的清偿额=150/250×56万元=3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