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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受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第一,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第二,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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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试题

问答题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没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