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受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第一,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第二,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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