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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9年5月21日国内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一套出口单据,金额为LISD385000.00,开证行为某国B银行,经审单,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17600》约束,A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6月18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理由如下:
(1)检验证书没有显示收货人名称构成不符点。并造成该货不能通关。
(2)开证行不允许在检验证书下不显示收货人的名称。
请问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不合理,原因如下: (1) 由于本案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根据《UC2P600》规定,除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外,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其他单据,有关信用证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否则,只要单证、单据之间表面保持一致,就应该视为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本案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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