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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小区为1999年前后开发的安居房,大多为五层砖混结构,其中一层为架空层,二至五层住人。2001年4月,某对夫妇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小区西41幢l单元402室的商品房,并于2003年6月取得该房产有关权属证书。但入住后,他们发现开发商强行在该幢1单元底层原开放式的41-2号架空层安装了封闭的滑动门,使得原本开放的架空层被封闭,并拟当机动车车库出售。该对夫妇认为,该小区西41幢1单元的所有房屋,都是建造在该架空层上的,开发商出卖该商品房时的价格已包含了架空层的成本。而业主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平面图也显示拥有架空层的使用权。因此开放的架空层应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开发商封闭架空层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开发商一方则辩称,整个小区的商品房都是他们开发的,而该对夫妻所购买的仅是该小区西41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并不包括架空层。架空层并没有出售。而商品房的价格是随行就市,不是国家法定的,故不存在“成本价”的说法。正因为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所以开发商有权自行对架空层予以封闭。为此,该对夫妻诉诸法院,二者在法院庭审辩论期间,也没有提供出来相应的有效证明架空层专属权的法律证明。
问题:(1)本案例说明了物业管理中的什么问题为什么
(2)该对夫妻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该案例法律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

分析如下:
(1)本案例说明了物业管理中的建筑物区分物权中的业主共有权问题。建筑物区分物权是由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和商业用房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2)本案例中这对夫妻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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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7月,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1997年,居委会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西房后山墙外侧,占用其宅基地搭建棚子和摊位出租给外地人用于卖菜,收取摊位费。为此,该对夫妇多次与居委会协商均遭到拒绝。该对夫妇还称,其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树,被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和摊位包围,不见阳光而死亡;棚子和摊位距房屋太近,致使其无法维修房屋。故起诉要求居委会排除妨碍,将搭建的棚子及摊位拆除,恢复原状。居委会不同意该对夫妇的诉讼请求,辩称,居委会确实在其家西房后山墙外侧搭建了棚子,主要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将这些摊位租与外地人卖菜。这些棚子和摊位是向外倾斜的,不会向其家流水。该对夫妇提出交涉后,居委会还将棚子向西移了半米,并用铁网与其家的墙隔开了,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为此,该户居民以居委会搭建的卖菜棚占用其宅基地为由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对搭建卖菜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据查,卖菜棚距该对夫妇的西房山墙约50cm,棚子内侧用铁网与他们的西房山墙隔开。该对夫妇向法庭提供的林权证上载明,该对夫妇西房后杨树2棵归其长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在他们所拥有的树木范围之内。 问题:(1)本案例反映了物业管理中的哪种相邻关系法律问题 (2)请结合法律相关原理,评判该对夫妇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