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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8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 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 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免税粮食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7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1吨=2000斤。
要求:
(1)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 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

(1)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5×2000×60×20%+23400÷(1+17%)×20%+5×2000×0.5=129000(元)
(2)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0(元)
(3)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6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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