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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一并推选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同时规定甲代表该合伙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标的超过5万元的,必须事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工商部门对该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 该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共2万元,其中丁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甲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A公司签订价值6万元的购销合同,A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乙、丙、丁认为甲违反了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3) 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C的债权提供担保。乙认为无法继续与甲合作,便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B,其他合伙人认为乙事先未征求他们的意见,该转让无效。
(4) 丙的出资是当初向B借入的资金,且一直未归还,B要求自己代替丙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为了加强合伙企业的管理,一致同意指定丁为该合伙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丁为工程师,虽然未从事过会计等相关管理工作,但拥有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 丁因病去世,丁的儿子认为自己作为丁的法定财产继承人, 自然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指出该合伙企业出现的以上情况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 ①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丁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企业无关于注册资本多少的法律规定,同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②甲关于合伙企业的内部收益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观点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收益分配方法和比例的,应由各合伙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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