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单位向甲单位签发了一张票面为10万元的汇票,该汇票经乙银行承兑后,甲单位又背书转让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在汇票到期时向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了拒付。乙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出票人A单位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A单位另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未记载金额的支票, B公司背书转让该支票,但B公司在背书前未补记金额。A单位还向C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由于交付货物数量发生变化,A单位与C公司经协商更改了该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丙单位可以行使何种权利以保护其利益向谁行使该权利
(2) 乙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乙银行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3) A单位能否签发未记载金额的支票并说明理由。
(4) B公司在未补记金额前能否将该支票进行背书转让
(5) A单位向C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能否更改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 丙单位可以行使追索权以保护其利益。丙单位可以向A单位(出票人)、甲单位(背书人)、乙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2) 乙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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