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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参考答案】

银行拒绝付款是正当的行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作为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的简电通知同时,提醒买方及时开来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安排装运。另外收到信用证后注意审核,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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