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品牌的抽湿器1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达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7月4日对方复电称:“你7月1日发盘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参考答案】
澳商在我方规定的7月5日前复电接受我方发盘,则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我方7月26日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的8月16日前装运;我方8月2日收到澳商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使得7月26日的提单能正常做到装船后的21天前交单到银行。故能顺利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