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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用于生产的花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2)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购置办公用电脑5台,单价20000元,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
(4)向某超市销售食品50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17000元(含增值税);销售果酱1000箱,取得销售收入93600元(含增值税)。
(5)直接向消费者零售点心4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税),其中有两笔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06元。
(6)将一栋旧房屋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收入500000元。该厂房建造成本为800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
已知:花生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
=1170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17%
=32640(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6500÷(1+13%)×3%+(2000×2)×13%+17000=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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