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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 请结合我国宪法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合法,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司法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是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再追求公平正义。经济利益不应该是法官审判时应该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