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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闫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6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闫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闫某被告发。在闫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闫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参考答案】

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闫某送来的作为酬劳费的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