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6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孙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孙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孙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孙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8年5月10日孙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 孙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参考答案】
孙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6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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