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连刺数刀,将李红刺伤。甲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的生活费用。
问题: 丙与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与甲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与甲事先并无通谋,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