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35岁。1998年11月,被告人写信给一个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3日后下午3时你一人到公园假山处找我,如果不来或带其他人来,小心你的女儿。”3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见假山旁有一个人提着皮包在等人,当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而且假山附近常有人出现,于是,被告人在公园内转了2~3个小时后,终未能接近该人,最终放弃。他走至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说明原因,并试述两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
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被告放弃犯罪行为是因为作案现场的不利条件而放弃的,并非因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如“公园内人较多”、“假山附近常有人出现”等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已而被迫放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没有得逞是否违背犯罪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犯......
(↓↓↓ 点击‘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