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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

(1) ①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②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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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A、B、C三位股东组建新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公司”)。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A担任执行董事,股东B担任公司总经理,股东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1)新中公司于2004年2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购销意向,新中公司为买方,甲公司为卖方,新中公司从甲公司购入某鲜活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300元。甲公司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600件和400件。每次货到后,新中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双方约定违约金为标的物金额的20%,并且约定正式合同由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3月1日签章。 (2)2月25日,甲公司直接送来该鲜活商品600件,新中公司验收商品。新中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一张支付第一期货款18万元,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出纳补记金额为18万元后将该支票交给银行。 (3)4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新中公司发第二批货,该鲜活商品400件,新中公司拒绝收货,理由为双方法定代表人在3月1日时并未签章,因此合同不成立。 (4)由于新中公司拒收该鲜活商品,造成鲜活商品全部死亡。 (5)甲公司要求新中公司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甲公司决定向该市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新中公司的人事安排是否合理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填的支票是否有效 (3)新中公司能否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执行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4)该市仲裁机构是否会接受甲公司的仲裁申请简要说明理由。 (5)新中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50万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