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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9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试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参考答案】

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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