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560万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保留金,保留金限额暂定为合同价的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4.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时,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8%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给施工单位。
7.经业主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如下表所示。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
为此,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费用赔偿要求:
(1)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8万元。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监理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多少万元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