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排污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已达成一致意见 (如下图)。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
E工序人工30人/天,吊车1台/天;
F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G工序人工15人/天,卷扬机1台/天;
H工序人工35人/天,搅拌机1台/天;
I工序人工20人/天,无施工机械。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事件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事件3:因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事件4:因外部供电故障,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28元/日,E工序使用吊车台班费为240元/台班,F工序使用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G工序卷扬机台班费为55元/台班,H工序搅拌机台班费为70元/台班,间接费率为16%,利润率为5%。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17天和费用索赔18525.78元的要求。
1.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关键线路和F、G、H工序的总时差。
2.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3.经甲方代表认定的索赔工期和费用补偿应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