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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三) 背景资料 沿海地区某高层办公楼,建筑面积
,地下三层,地上二十六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16.30m。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依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三家装饰装修公司。上述分包合同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且均在安全管理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支护设计委托给专业设计单位,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地下连续墙加内支撑支护结构形式。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了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劳动力计划。该方案经专家论证,补充了有关内容后,按程序通过了审批。 事件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了提醒、警示施工现场人员时刻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随时保持清醒和警惕,在现场出入口和基坑边沿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件四:本工程二层多功能厅设计为铝合金龙骨中密板材隔墙,下端为木踢脚。装饰装修公司在施工前编制了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明确了板材组装顺序和节点处理措施。 问题:

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一中不妥之处有: 1)地下连续墙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报建设单位审批。理由:根据建筑法分包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未约定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备案)。 2)装饰装修工程分别分包给3 家装饰装修公司 理由:属肢解发包 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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