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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一) 背景资料 某办公楼工程, 地下一层, 地上十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预应力管桩基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预应力管桩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1所示(时间单位: 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专业分包单位将管桩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对管桩进行封底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二: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工作停止施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 事件三:在H工作开始前,为了缩短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的异节奏流水施工调整为成倍节拍流水施工。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如图1-2所示(时间单位:月)。
问题:

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做法妥当,因为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工作联系,应为总承包编制送审,所以,拒收分包单位报送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对总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是妥当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做法不妥当,因为专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不得对其下达停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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