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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王某在冲洗车辆时,从4米多的高处坠落受伤。2004年7月,王某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遂审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指令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因工受伤。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没有通知王某参加,于2005年1月做出复议决定认定王某与县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规定,撤销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法。一方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