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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县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8月王某在冲洗车辆时,从4米多的高处坠落受伤。2004年7月,王某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遂审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指令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受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1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因工受伤。县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没有通知王某参加,于2005年1月做出复议决定认定王某与县运输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认定王某的伤害为工伤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款规定,撤销了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复议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王某与被申请复议的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而作为复议机关的县人民政府却没有通知他参加,违反了复议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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