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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又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的支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参考答案】

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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