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关企业合并的资料如下:
2×20年1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向发行5111万股本公司股票,以换取乙公司持有丙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按规定为每股4.8元,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20年5月30日。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80%股权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1)购买丙公司8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20年4月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2×20年5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丙公司经评估确定2×20年5月30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为32000万元。甲公司该并购事项于2×20年6月1日经监管部门批准,作为对价定向发行的股票于2×20年6月30日发行,当日收盘价为每股6元。
③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于2×20年6月30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股权登记手续。交易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在外发行的普通股股份的6%,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为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支付券商佣金及手续费300万元。为核查丙公司资产价值,支付资产评估费6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④甲公司于2×20年6月30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⑤丙公司2×20年6月30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为36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90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为38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仅有5项资产、或有负债存在差异,即:
丙公司固定资产未来仍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来仍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丙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为管理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折旧(或摊销)方法及预计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一致。购买日,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均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不考虑甲公司、丙公司除企业合并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税费,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案例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至本年年末应收账款按购买日评估确认的金额收回,评估确认的坏账已核销;购买日发生的评估增值的存货,本年已全部对外销售;上述或有负债为丙公司因质量诉讼案件而形成的,因购买日丙公司未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而未确认,年末丙公司败诉并支付赔款100万元。
(2)2×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丙公司个别报表确认净利润3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00万元;2×20年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000万元,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400万元,丙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100万元。
丙公司2×21年个别报表确认净利润500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00.5万元;2×21年宣告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2000万元,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减少80万元。此外2×21年年末丙公司发行了一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确认了其他权益工具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