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