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