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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共用题干题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内资企业的营销主管,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今年12月31日因公司裁员,与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每月2000元。今年取得的有关收入如下:
(1)6月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赠与合同上注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在办理产权转移过程中,宋某支付相关过户费、印花税、契税共10000元。
(2)8月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500000元,9月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收入300000元,另支付债权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10000元,其他相关税费10000元。
(3)10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2000元,另外还取得1000元的福利卡一张。
(4)购买的国债的利息收入为1170元。
(5)取得保险赔款15000元。

宋某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住房一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请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宋某无偿受赠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00-10000)×20%=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