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强迫交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案件定性为“强迫交易”。劳动教养依据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
问答题在办理劳教案件中,聆询过程中已经告知违法行为人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这个拟决定的期限实际就是劳教合议组的意见),并且违法行为人对该期限无异议,但是在劳教审议过程中,经审议被决定的劳教期限明显高于合议拟决定的期限,违法行为人可能就会对已决定的劳教期限提出异议,请问,在实际办案中,该如何掌握这类案件的聆询?
问答题若被劳教人员批教后逃跑,且在逃跑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逃跑五年以上的,原劳动教养决定是否还要执行?如何执行?
问答题对强迫交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劳动教养,法律依据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而该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并没有提及强迫交易或强买强卖,按照公安部领导的回答,岂不是作了等外解释(扩张解释),这样合适吗?
问答题当事人2003年7月1日因贩毒被刑拘,同时发现有吸毒行为.2003年8月14日,其吸毒行为被劳教二年六个月,2003年10月24日,法院对其贩毒行为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27日,又因贩毒被查获,2006年3月7日,人民法院对其贩毒罪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现刑满释放,是否需要再执行2003年的劳教决定?
问答题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同种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要否受到三年内、五年内执行期满时限的限制?同样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同种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要否受到三年内、五年内执行期满时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