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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在办理劳教案件中,聆询过程中已经告知违法行为人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这个拟决定的期限实际就是劳教合议组的意见),并且违法行为人对该期限无异议,但是在劳教审议过程中,经审议被决定的劳教期限明显高于合议拟决定的期限,违法行为人可能就会对已决定的劳教期限提出异议,请问,在实际办案中,该如何掌握这类案件的聆询?

【参考答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聆询过程主要是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劳动教养的期限、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对于被聆询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我们认为,从维护违法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经审议被决定的劳教期限不应高于合议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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